電動汽車充電設備 供應商資質能力核實標準是什么?資料下載
?電動汽車充電設備 供應商資質能力核實標準是什么?資料下載
10月12日,國家電網(wǎng)公司組織專家對《電動汽車充電設備供應商資質能力核實標準》進行了修訂,將在隨后的電動汽車充電設備供應商資質能力核實工作中應用。
《電動汽車充電設備供應商資質能力核實標準》的內容包括資質信息、設計研發(fā)能力、試驗檢測能力、原材料組部件管理和售后服務等方面。
該標準要求直流充電機型式試驗報告中,輸出電壓范圍應覆蓋200V-750V,額定功率不低于60kW。交流充電樁型式試驗報告中,輸出電壓、輸出電流分別為220V、32A,380V、63A。
供應商的產(chǎn)品業(yè)績?yōu)?,直流充電機業(yè)績須為功率30kW及以上,且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間直流充電機供貨至少100套。交流充電樁為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間供貨至少100套。
該標準是國家電網(wǎng)公司對電動汽車充電設備供應商的資質條件以及制造能力進行核實及判斷的依據(jù),供應商應滿足該標準的要求,還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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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網(wǎng)公司組織專家對《電動汽車充電設備供應商資質能力核實標準》進行了修訂,將在隨后的電動汽車充電設備供應商資質能力核實工作中應用。請各供應商注意下載。
附件:電動汽車充電設備供應商資質能力核實標準-2017.doc
2017年10月12日
電動汽車充電設備供應商資質能力核實標準(2017年)
1 ?總則
1.1 ?一般規(guī)定
本標準是國家電網(wǎng)公司對電動汽車充電設備供應商的資質條件以及制造能力進行核實及判斷的依據(jù),供應商應滿足本標準的要求,還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1.2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國家電網(wǎng)公司電動汽車充電設備供應商核實工作。包括:
1)直流充電機
2)交流充電樁
1.3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標準的應用必不可少。
序號 | 標準號/書號 | 標準名稱/書名 |
1 | GB/T 18487.1-2015 |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系統(tǒng) 第1部分:通用要求 |
2 | GB/T 27930-2015 | 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tǒng)之間的通信協(xié)議 |
3 | GB/T 20234.1-2015 |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 |
4 | GB/T 20234.2-2015 |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2部分:交流充電接口 |
5 | GB/T 20234.3-2015 |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3部分:直流充電接口 |
6 | NB/T 33001-2010 | 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技術條件 |
7 | NB/T 33002-2010 | 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技術條件 |
8 | NB/T 33008.1-2013 | 電動汽車充電設備檢驗試驗規(guī)范 第1部分:非車載充電機 |
9 | NB/T 33008.2-2013 | 電動汽車充電設備檢驗試驗規(guī)范 第2部分:交流充電樁 |
10 | Q/GDW 1233-2014 | 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機通用要求 |
11 | Q/GDW 1485-2014 | 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技術條件 |
12 | Q/GDW 1591-2014 | 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機檢驗技術規(guī)范 |
13 | Q/GDW 1592-2014 | 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檢驗技術規(guī)范 |
上述文件中相同或相似條款之間存在不一致時,應按要求較高的指標執(zhí)行。
2 ?資質信息
2.1 ?基本信息
※2.1.1 ?基本信息
查閱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供應商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營業(yè)執(zhí)照/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中經(jīng)營/業(yè)務范圍應涵蓋直流充電機、交流充電樁等電動汽車充電設備的生產(chǎn)或制造或研制。
2.1.2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信息
查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或護照)。
2.1.3 ?財務信息
查閱審計報告、財務報表,其中審計報告為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
2.2 ?報告證書
※2.2.1 ?檢驗報告
查閱檢驗報告,應包括型式試驗報告和委托試驗報告。
1)?型式試驗報告應由具有國家認可的產(chǎn)品檢驗檢測機構(具備CMA及CNAS資質)出具。
2)?直流充電機、交流充電樁檢驗報告的委托方和產(chǎn)品制造方必須是供應商自身。
3)?直流充電機、交流充電樁、直流充電連接裝置和交流充電連接裝置分別出具型式試驗報告,型式試驗報告應在同一編號的報告中完全覆蓋本節(jié)第14)條檢驗依據(jù)中對應的標準。
4)?直流充電機、交流充電樁的型式試驗報告應體現(xiàn)試驗樣品的組部件,如充電模塊(直流充電機適用)、充電控制器、認證結算單元、充電連接裝置、高壓接觸器(直流充電機適用)、熔斷器(直流充電機適用)、輔助電源、屏幕、讀卡器、漏電保護器(交流充電樁適用)的具體型號和制造商,及上述組部件的照片。如未體現(xiàn)則供應商應提交由原型式試驗報告出具單位提供的補充檢驗證明。其中,充電控制器必須為自主研制。
5)?直流充電機、交流充電樁的型式試驗報告應體現(xiàn)內部組件布局、布線、接線頭(交流輸入線、交/直流輸出線、通信線、接地線)的照片。如未體現(xiàn)則供應商應提交由原型式試驗報告出具單位提供的補充檢驗證明。
6)?直流充電機型式試驗報告中,輸出電壓范圍應覆蓋200V-750V,額定功率不低于60kW。
7)?供應商應提供直流充電機部分輸出電壓區(qū)間恒功率充電功能的委托試驗報告,報告出具單位應與型式試驗報告一致,且包含本節(jié)第4)條和第5)條要求的關鍵組部件及內部組件布局、布線、接線頭(交流輸入線、交/直流輸出線、通信線、接地線)的照片。
8)?供應商應提供一機雙充型(或一機多充型)直流充電機功率自動分配功能的委托試驗報告,報告出具單位應與型式試驗報告一致,且包含本節(jié)第4)條和第5)條要求的關鍵組部件及內部組件布局、布線、接線頭(交流輸入線、交/直流輸出線、通信線、接地線)的照片。
9)?交流充電樁型式試驗報告中,輸出電壓、輸出電流分別為220V、32A,380V、63A。
10)?型式試驗報告和委托試驗報告有效期以報告載明的有效期為準,未載明有效期的以三年為準(以報告出具日期算起)。
11)?試驗項目見附錄A。
12)?型式試驗報告出具機構應具備本節(jié)第14)條相應檢驗依據(jù)的檢驗資質。
13)?檢驗結果應滿足本節(jié)第14)條檢驗依據(jù)相關條款要求。
14)?檢驗依據(jù)(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標準):
①?直流充電機
GB/T 18487.1-2015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系統(tǒng)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27930-2015 ?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tǒng)之間的通信協(xié)議
NB/T 33001-2010 ?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技術條件
NB/T 33008.1-2013 電動汽車充電設備檢驗試驗規(guī)范 第1部分:非車載充電機Q/GDW 1233-2014 ?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機通用要求
Q/GDW 1591-2014 ?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機檢驗技術規(guī)范
②?交流充電樁
GB/T 18487.1-2015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系統(tǒng) 第1部分:通用要求
NB/T 33002-2010 ?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技術條件
NB/T 33008.2-2013 電動汽車充電設備檢驗試驗規(guī)范?第2部分:交流充電樁Q/GDW 1485-2014 ?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技術條件
Q/GDW 1592-2014 ?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檢驗技術規(guī)范
③?直流充電連接裝置
GB/T 20234.1-2015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20234.3-2015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3部分:直流充電接口
④?交流充電連接裝置
GB/T 20234.1-2015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20234.2-2015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2部分:交流充電接口
15)?檢驗方法依據(jù)下列標準:
①?直流充電機
NB/T 33008.1-2013 電動汽車充電設備檢驗試驗規(guī)范 第1部分:非車載充電機
Q/GDW 1591-2014 ?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機檢驗技術規(guī)范
恒功率充電試驗方法,見附錄B
功率自動分配試驗方法,見附錄B
②?交流充電樁
NB/T 33008.2-2013 電動汽車充電設備檢驗試驗規(guī)范 第2部分:交流充電樁
Q/GDW 1592-2014 ?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檢驗技術規(guī)范
2.2.2 ?管理體系認證
查閱管理體系認證證書。
具有質量管理體系、職業(yè)健康管理體系、環(huán)境管理體系證書,證書在有效期內,定期年檢記錄且認證范圍涵蓋被核實產(chǎn)品。
※2.3 ?產(chǎn)品業(yè)績
查閱供貨合同及相對應的銷售發(fā)票。
1)?合同的供貨方和實際產(chǎn)品的生產(chǎn)方均為供應商自身。
2)?產(chǎn)品業(yè)績合同應為國內業(yè)績合同。
3)?產(chǎn)品業(yè)績應為整套產(chǎn)品銷售業(yè)績。
4)?直流充電機業(yè)績須為功率30kW及以上,且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間直流充電機供貨至少100套。
5)?交流充電樁為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間供貨至少100套。
6)?業(yè)績必須為供應商與最終用戶的供貨業(yè)績,以合同及發(fā)票同時具備為準。
7)?不認可的業(yè)績有(不限于此):
①?與同類產(chǎn)品制造廠之間的業(yè)績。
②?作為元器件、組部件的業(yè)績。
③?供應商與經(jīng)銷商、代理商之間的業(yè)績。
④?出口業(yè)績。
⑤?證明材料無法確認供貨業(yè)績要求的所有要素的。
3 ?設計研發(fā)能力
3.1 ?獲得專利情況
查閱發(fā)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
4 ?生產(chǎn)制造能力
※4.1 ?生產(chǎn)場地
查閱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產(chǎn)權證、房屋租賃合同等相關信息,實際察看生產(chǎn)場地。
應具有與產(chǎn)品相配套的場地(包括專用生產(chǎn)組裝場地、原材料存放場地、試驗、調試場地等),生產(chǎn)場地應為自有或長期租賃(租賃期限為一年及以上)。
※4.2 ?生產(chǎn)工藝
查閱工藝控制文件、管理體系文件、工藝流程控制記錄。
1)查閱生產(chǎn)、檢測工藝控制文件以及工藝流程控制記錄等相關信息。
2)查閱供應商整套系統(tǒng)組裝和聯(lián)調工藝控制文件以及流程控制記錄等相關信息。
3)現(xiàn)場有明顯的標識牌,現(xiàn)場有生產(chǎn)設備的操作規(guī)程。
※4.3 ?生產(chǎn)設備
查閱設備的現(xiàn)場實際情況及購買發(fā)票等相關信息。
1)必須具有與產(chǎn)品生產(chǎn)相適應的整機裝配設備。包括:充電設備組裝線、電動螺絲刀、線材加工設備、銅排加工設備、標簽加工設備類設備等。必備生產(chǎn)設備必須自有,不能租用借用其他公司的設備,且能正常使用。
2)自主研制的設備應提供設計圖紙、委外加工協(xié)議等支撐材料。
※4.4 ?人員構成
查閱人力資源部門管理文件(如勞動合同、人員花名冊、社保、培訓記錄、職稱證書等),核實管理人員、設計研發(fā)人員、生產(chǎn)制造人員、試驗檢驗人員、售后服務人員等。
1)?員工應與供應商簽訂勞動合同,具有社保證明,不得借用其他公司的人員。
2)?中、高級職稱人員應具有中、高級職稱證書。
3)?供應商應組織員工定期培訓,并且對培訓記錄進行存檔管理。
5 ?試驗檢測能力
5.1 ?試驗檢測管理
查閱相關的規(guī)章制度文件、過程記錄以及出廠試驗報告等相關信息。
供應商應具有試驗場所管理制度、操作規(guī)程、試驗標準以及完整的試驗數(shù)據(jù)記錄。
※5.2 ?試驗檢測設備
查閱設備的現(xiàn)場實際情況及購買發(fā)票等相關信息。
1)?主要的試驗設備包括:
性能參數(shù)試驗類:示波器(帶寬200MHz及以上)、數(shù)字多用表、功率分析儀(測量通道4路及以上,電壓測量精度0.2%及更高等級,電流測量精度0.5%及更高等級);
安規(guī)試驗類:絕緣電阻測試儀(1000V及以上)、耐壓儀(5000V及以上);
通訊控制試驗類:充電控制導引測試裝置,具備BMS模擬、CAN記錄分析、車輛控制導引電路模擬以及電池電壓模擬等功能;
充電試驗類:交流電源(如調壓器或具備調壓功能的設備,容量不小于150kVA,調壓范圍±20%)、直流負載(電壓等級不低于800V,總功率不小于120kW)。
2)試驗中使用的計量器具及檢測設備應具備有效期內合格的檢定/校準證書或檢測報告。
6 ?原材料組部件管理
6.1 ?管理規(guī)章制度及執(zhí)行情況
查閱原材料組部件(元器件)管理規(guī)章制度,并且按照原材料組部件管理制度嚴格執(zhí)行。
1) 具有進廠檢驗制度及其它原材料組部件管理制度。
2) 具有主要原材料組部件供應商篩選制度。
3) 按工藝文件所規(guī)定的技術要求和相應管理文件,根據(jù)生產(chǎn)計劃采購。主要原材料組部件供應商變更有相應的報告并在相關工藝文件中說明。
4) 按規(guī)定進行進廠檢驗,驗收合格后入庫。
5) 分類獨立存放,物資倉庫有足夠的存儲空間和適宜的環(huán)境,實行定置管理,標識清晰、正確、規(guī)范、合理。
6) 原材料組部件使用現(xiàn)場記錄內容規(guī)范、詳實,并具有可追溯性。
※6.2 ?主要組部件情況
查閱產(chǎn)品主要組部件合作商的采購合同或協(xié)議等相關信息。
交、直流充電設備主要部件包括:充電模塊、充電控制器、認證結算單元、充電連接裝置、電能表、液晶屏幕、讀卡器、接觸器、漏電保護器、輔助電源等。
充電控制器必須為自主研制(必須提供設計圖紙、軟件開發(fā)文檔和技術規(guī)范書)。
1) 主要組部件采購應有采購合同或協(xié)議。
2) 自主研制或生產(chǎn)的組部件應具有設計圖紙、生產(chǎn)記錄等資料。
※7 ?售后服務
查閱供應商對業(yè)主的培訓地點、培訓課程和教材、教具、培訓教員等基本情況。
查閱充電設備的運維保養(yǎng)手冊。
1) 具有培訓地點、培訓課程和教材、教具等。
2) 具有運維保養(yǎng)手冊。
3) 具有備品備件庫。
本標準中標記“※”的內容為供應商應具有的產(chǎn)品生產(chǎn)能力最低要求,其它未標記“※”的內容同樣是判斷供應商是否具有產(chǎn)品生產(chǎn)能力的重要條件。
附錄A ?檢驗項目
1 ?直流充電機
序號 | 試驗項目 |
?一、型式試驗 | |
1 | 一般檢查 |
2 | 功能檢查 |
3 | 防護試驗 |
4 | 絕緣性能試驗 |
5 | 充電輸出試驗 |
6 | 低壓輔助電源試驗 |
7 | 諧波試驗 |
8 | 安全要求試驗 |
9 | 兼容性試驗 |
10 | 溫升試驗 |
11 | 噪聲試驗 |
12 | 機械強度試驗 |
13 | 防護等級 |
14 | 環(huán)境試驗 |
15 | 電磁兼容抗擾度試驗 |
16 | 騷擾限值試驗 |
?二、委托試驗 | |
1 | 恒功率充電試驗 |
2 | 功率自動分配試驗 |
2 ?交流充電樁
序號 | 試驗項目(型式試驗) |
1 | 一般檢查 |
2 | 絕緣性能試驗 |
3 | 接觸電流試驗 |
4 | 功能試驗 |
5 | 安全防護試驗 |
6 | 電擊防護試驗 |
7 | 兼容性試驗 |
8 | 機械強度試驗 |
9 | 防護等級試驗 |
10 | 環(huán)境試驗 |
11 | 電磁兼容抗擾度試驗 |
12 | 騷擾限值試驗 |
3 ?充電連接裝置
序號 | 試驗項目(型式試驗) |
1 | 一般規(guī)定 |
2 | 外觀和結構 |
3 | 鎖止裝置 |
4 | 插拔力 |
5 | 防觸電保護 |
6 | 接地措施 |
7 | 端子 |
8 | 橡膠和熱塑性材料的耐老化 |
9 | 防護等級 |
10 | 絕緣電阻和介電強度 |
11 | 分斷能力 |
12 | 使用壽命 |
13 | 溫升 |
14 | 電纜及其連接 |
15 | 機械強度 |
16 | 螺釘、載流部件和連接 |
17 | 爬電距離、電氣間隙和穿透密封膠的距離 |
18 | 耐熱、耐燃和耐電痕化 |
19 | 耐腐蝕和防銹 |
20 | 限制短路電流耐受試驗 |
21 | 車輛碾壓 |
附錄B??恒功率充電和功率自動分配試驗方法
1 ??試驗條件
試驗條件應符合Q/GDW 1591-2014 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機檢驗技術規(guī)范第5條要求。在試驗期間,試驗條件應保持相對穩(wěn)定。
2???恒功率充電試驗
直流充電機通過測試電纜連接負載,交流輸入電壓為額定電壓380V,并設置在恒壓狀態(tài)下運行,分別在恒功率電壓區(qū)間內,按照表B.1中規(guī)定的測試點設置輸出電壓UZO,調整負載使輸出電流到最大值Imax,測量此時充電機輸出電壓U0、輸出電流I0、輸出功率P0,P0與額定功率Pn的誤差不應超過±2%。
表B.1: 測試點選擇
試驗項目 | 輸入電壓(V) | 輸出電壓(V) | 試驗點數(shù) |
恒功率試驗 | 380V | Umin、(Umen+Umin)/2、Umen、(Umax+Umen)/2、Umax | 每個恒功率電壓區(qū)間試驗5個點 |
注1:直流充電機輸出電壓范圍為200V~750V,恒功率電壓區(qū)間至少覆蓋400V~500V和600V~750V。
注2:Umin為恒功率電壓區(qū)間下限值,Umax為恒功率電壓區(qū)間上限值,Umen為(Umax+Umin)/2。 |
3???功率自動分配試驗
一機兩充直流充電機連接負載,設置第1路充電接口為額定功率輸出,先按功率分配級差減少第1路輸出功率,至充電機穩(wěn)定運行。然后按功率分配級差增加第2路功率需求,至充電機穩(wěn)定運行。檢查充電機兩路充電接口應能同時輸出,且充電機功率分配級差應不大于20kW,檢查并記錄充電機功率分配切換時間。重復以上步驟至第1路輸出停止充電,第2路輸出達到額定功率。具備3路及以上的一機多充直流充電機參照執(zhí)行。